中央:不允许为了0而瞒报漏报!
〖壹〗、中央强调不允许为了追求病例“零报告”而瞒报漏报疫情信息 ,要求各地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信息,这既有利于引导公众做好防护,也有利于积极有序推动复工复产 。会议背景与核心要求3月30日 ,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针对国内外疫情防控形势变化,明确要求各地实事求是研判疫情,禁止为追求“零报告 ”瞒报漏报。

〖贰〗 、月30日召开的中央会议明确指出 ,不允许为了追求病例零报告而瞒报漏报。这一要求体现了中央对疫情防控工作的严谨态度和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 。通过公开透明地发布信息,可以确保公众及时获取疫情动态,从而做出正确的防护和应对措施。

〖叁〗、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严禁超能力 、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 、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严禁迟报、漏报、谎报 、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
〖肆〗、六要严格执行拟提拔人选廉政报告有关规定 ,不得瞒报漏报、弄虚作假。七要严格执行整治违反干部任用标准和程序问题有关规定,不得降低标准 、简化程序。八要严格执行整治跑官要官、说情打招呼问题有关规定,切实建立发现机制 ,不得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
〖伍〗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漏报是报了没有上报完整,而瞒报是隐瞒不报。
缓报 、瞒报、漏报疫情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壹〗、缓报、瞒报 、漏报疫情的需要负刑事责任。具体分析如下:构成犯罪的情形: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行为 ,如果情节严重,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且情节严重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
〖贰〗 、缓报、瞒报、漏报疫情承担法律责任 ,可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 ,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叁〗 、缓报、瞒报、漏报疫情的,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需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具体来说:构成犯罪的条件: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如果严重不负责任 ,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且情节严重的,就可能构成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重大传染病误报错报有哪些处分
重大传染病误报错报的处分包括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具体如下: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若因误报错报导致甲类传染病(如鼠疫、霍乱)或依法采取甲类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若后果特别严重 ,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隐瞒、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 ,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 、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 ,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 、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以下情形下会被依法给予处分:预防与防范措施不当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突发事件发生 ,或未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引发次生 、衍生事件。
〖贰〗、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 、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叁〗、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 ,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 、优待。
〖肆〗、第三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









